王某发现甲厂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5岁)照片,同甲厂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发现甲厂已经分立为乙厂、丙厂。丙厂拒绝赔偿。王某找到乙厂,其称产品广告是丁广告公司制作,与其无关;丁广告公司称该项目是由本公司的设计员张某设计的,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遂发生诉讼。
请问:本案谁是被告?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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