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 )
A.地名有其他含义,如“凤凰县”之“凤凰”
B.地名作为集体商标
C.地名作为证明商标
D.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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