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原系某县医院院长,在任院长期间,涉嫌贪污本单位财务,朱某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向检察机关揭发该县卫生局原局长任某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将此事转到县纪委。纪委调查查明,任某在任该县卫生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30000元,纪委经研究并请示领导批准,根据任某受贿数额、情节、全部退出受贿款的表现,对任某给与纪律处分,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朱某的举报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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