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游客及家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大连、旅顺、蓬莱、烟台、威海、崂山双卧双船十日游。游客投诉旅行社没有事先告知他们需要出行后在旅游目的地拼团,并且没有委派全陪导游,造成旅途中许多问题无人沟通协调,不能及时解决;住宿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二星级旅游饭店(或准二星)标准;从大连返烟台乘船承诺为三等舱(8~12人高低铺),实际为40人左右高低铺,降低了标准;地接社导游安排不当,多次延误、耽搁时间,致使他们在大连人民广场从凌晨3:00点坐等到7:00点才吃早饭,期间4个小时无处休息;又因入住问题耽误客人4小时;地接社将两天行程压缩为一天进行,另一天自由活动。
问:该旅行社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