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认购股份总额为2000万,各认购500万。登记前各书面认足100万,3年内再各出100万,剩余30年内缴足。公司设立后,除甲乙实际缴足了200万,乙和丙方分文未出,因为其认为登记机关不验资。 问题:(1)乙方和丙方的观点是否正确? (2)乙方和丙方的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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