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广东省肇庆市某工商分局经调查核实,芳满庭(化名)商店自2004年12月起,与肇庆、珠海、深圳等地8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人头费”每人2元和30%~35%的“购物提成”给予奖励。至案发时止,芳满庭商店通过上述方式,共获得销售收入95余万元,累计给予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头费”10余万元,“购物提成”,35余万元。
问:对芳满庭商店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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