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7年与存货有关的事项如下:(1)购进一批价值250000元(含税)的商品,计划给职工发放福利,年末尚未执行;(2)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了在建厂房,材料不含增值税的买价为100000元;(3)委托乙公司代销的一批商品尚未出售,账面价值为50000元,规定的不含税售价为70000元;(4)委托丙公司加工一批存货收回,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该批物资共消耗原材料100000元,支付加工方不含税的加工费58500元,运费5000元,期末可变现净值为166000元。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20×7年期末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示的金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