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戚某,女,23岁。戚某于2000年5月4日在火车上认识一准备去深圳找工作的女青年甲。二人经相互介绍和一晚上的聊天,熟了起来。戚某见状,就告诉甲,其实她们家乡也有许多去深圳打工的,但都比较累,工资又很低,又觉得回家乡后见不得人,因而只有在深圳苦熬。戚某劝甲别去深圳了,并称因自己丈夫是A县县委副书记,一定能帮她找份好工作。甲信以为真,便随戚某去了该县。到后,戚某将甲灌醉,卖给了自己老家的一个村民当媳妇。此案经该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由法庭决定休庭后第五天宣告判决。至第五天即日月6日该县人民法院当场宣读了对戚某的判决结果,判处戚某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戚某8月7日才收到书面的判决。戚某不服,认为一审判的太重,于8月15日将判决书通过邮局寄出,可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已是判决宣告后的第15天。该法院以上诉状提出已过了上诉期限为由,驳回了戚某的上诉。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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