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禁止B . 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C .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乙厂对甲厂并不构成侵权D . “太岁康”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其外观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犯商标权或者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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