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赵某生下一女,取名王辉。随着王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王某。王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赵某一口咬定孩子是王某的,故王某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王某曾与赵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赵某拒绝。2004年5月,王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王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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