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请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
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