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B .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C .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D .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E .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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