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在2014年年初汇算清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自行将全年会计利润500万元调整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全年已预缴所得税75万元。税务师事务所检查时,发现甲公司以下几项业务事项: (1)7月份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设备使用期为5年,预计无残值。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当年已计提了折旧费11.7万元。 (2)8月份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4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3)9月份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4)10月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上注明对方介绍给本企业120万元收入的劳务项目,本企业支付中介服务机构佣金18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5)将持有的乙公司10万股股权的80%股权让给丙公司。假定收购日丙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取得丙公司股权支付66万元、银行存款6万元。甲公司认为上述属于免税重组,未作纳税处理。 (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7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1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公司当年捐赠支出和在建工程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