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代理审查甲企业2006年度印花税缴纳情况。经审查有关账簿凭证,获得下列资料:
(1) 与某科研单位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的总金额为100万元,合同规定,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报酬20万元。
(2) 与A企业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价款30万元;与B企业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
(3) 与市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00万元,又分三次填开借据领取该笔借款,金额分别是1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4) 与某财务公司签订一项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设备租赁费总额500万元,租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100万元。
(5) 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300万元。
(6) 6月1日,与C企业签订一项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承租C企业设备1台,每月租赁费500元,暂不确定租赁期限。
(7) 甲企业因兼并另一家国有企业,使得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增加200万元,被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已按规定缴纳过印花税。
(8) 因引进国外设备,7月在国外签订一笔购销合同,设备价款50.15万元,该合同已于2006年10月履行。
(9) 7月,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标的物价值总额2000万元,按13‰的比例支付保险费26万元。当月为本企业运输队的10名驾驶员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金额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1年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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