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礼花厂2017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12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3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3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8000元。其余为当月生产领用。 (2)当月生产甲鞭炮120箱,销售给A商贸公司1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其余2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50元。 (3)当月生产乙鞭炮500箱,销售给B商贸公司25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1100元;将200箱换取火药厂的火药,双方按易货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的50箱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计算礼花厂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