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认为申请事项属于许可或备案范围的,参照《山东省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许可备案申请材料审查核对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核对要点》)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并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B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不需要进行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的,核对人员在《审查(核对)表》相应栏目填写意见,履行行内审批手续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交济南分行。
C初步核对工作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复杂情况、申请人未按时补正材料,或申请人未及时配合实地核实等情形,可适当延长核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原因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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