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是我国司法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武大2001年研) 试结合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原理,对此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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