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金融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案情介绍: 2005年5月,美国A公司买人中国进出口贸易B公司纺织品一批。A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美国的M银行,通知行为美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7月25日,B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中国内地以汽车转火车托运到香港,再转海船运往目的港新奥尔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7月27日,B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8月1日,C分行向B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B公司,单据遭开证行M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1)提单中没有显示“已装船"字样;(2)保险证书中的车牌“CE609”与其他单据不同。基于此,M银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B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B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1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B公司,B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请问:(1)B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 (2)若在B公司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要求的前提下,M银行仍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那么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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