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房地产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任某在一次展销会上看中一套由肯特公司生产的组合家具,计5600元。销售人员刘某称:该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出口系列产品。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任某预交了560元定金。在按约定时间交货时,任某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上门修理。任某交了4400元,余下的640元待家具修好后付清。半个月后,家具不但没修好,还出现了更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刘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任某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兴华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商解决,并提出退货。兴华公司许诺1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任某被告知肯特公司已撤出展销会,兴华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任某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刘某不是肯特公司的业务人员,且售出的家具中只有一种是肯特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任某诉至法院,要求兴华公司返还货款4960元并加倍赔偿5600元,承担经济损失2800元。

        请问:任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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