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万/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00000元;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记入销售收入;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
当月底该企业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是:
当月销项税额=[800×280×(1-8%)+500×280+100000+60000]×17%
=[206080+140000+100000+60000]×17%
=506080×17%=86033.6(元)
当月进项税额=8000×10%+23800+90000×6%+60000×10%
=800+23800+5400+6000=36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6033.6-36000
=500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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