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税务师受托审核某生产企业2014年所得税纳税情况,增值税率17%,企业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533万元并已缴纳所得税,税务师审核时发现如下业务: (1)其他业务收入中包括: ①企业外购一批包装物水桶专门用于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50万元; ②企业上年3月销售产品时出借一大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30万元,企业会计当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今年因逾期未收回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③企业当年2月销售时出借一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20万元,考虑到如果逾期收不回还是要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在收取时直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2)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0万元;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为9.6万元; (4)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174.54万元,业务宣传费11万元,另有按销售收入10%计提并用现金支付给某中介个人的佣金300万元; (5)企业2008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此设备常年处于强震动价值为8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为3000元,企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金额为2.4万元,已经分摊人成本; (6)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费用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7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6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为29.4万元。 (7)其他资料: ①企业账簿记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9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万元(其中包括城建税4.9万元,教育费附加2.1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销售费用5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为30万元; ②企业产品及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当年12月应纳增值税为70万元。 要求:税务师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