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码头工程的土方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标明的土质为:以细粉砂土为主,并夹有粉质黏土、泥炭、淤泥及杂填土,在施工区段主要为细粉沙土,推荐利用水力冲挖机具边冲挖、边吹填连续作业的施工方案,在投标前承包人曾经到工地现场进行踏勘,投标时承包人就此方案进行施工设计并报价。工程实施后,在冲挖完成1m厚的表面土层后,发现在部分区域存在硬土,这种土质靠水力冲挖机具根本无法施工,此时要更改施工方案的难度较大。为此,承包人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20.4条和第53条,就硬土事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以经济补偿(索赔)等意向:
(1)申请变更施工方案及工艺,对由于施工方案的改变而增加的费用要求项目法人给予经济补偿;
(2)目前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已无法施工,已于12月20日停工,为此要求项目法人对由于人员、机械闲置(窝工)增加的额外费用给予经济补偿;
(3)硬土土方的开挖难度远远大于粉砂土的开挖,为此要求调整土方开挖单价,补偿为开挖硬土土方而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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