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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