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国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就某产品的技术转让在北京进行谈判,在交易价格上,彼此差距很大。中方要求对方改善价格,建议从原报价800万美元左右降到650万美元。原因是对方的技术评价太高,对中方技术收益估计也高。而且配置的设备:机加工、精加工、环境控制设备作价也过高。美方在做了3%的降价后,不想再降,要求中方还价或调整技术水平和设备配置规模,以降低价格。正在中方追击美方降价时,美方的董事长来华访问并要求会见中方公司的上级领导。双方高级领导共进了晚餐。次日,中方领导委托项目单位的主管通知谈判组,他已与美方公司领导就交易总额达成协议,请就合同文本继续谈判。谈判组按双方上级领导达成的780万美元成交结果谈判合同技术附件和正文。然而,此时美方态度更强硬,对用字措词中的义务与责任极为计较,使合同条文和技术保证的力度均不太尽人意。此外,780万美元也超过了原订的720万美元的成交线,同时超过了预算――750万美元。如果按决策的有关要求,上述案例论及的领导决定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