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普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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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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