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安局2003年02月18日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当行人出现以下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且车辆驾驶人员无违章行为,并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将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在明令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行立交桥等道路行走或逗留,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在设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的地段横穿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钻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栏杆或隔离设施,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五)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公交车)、兜售、发送物品,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试利用所学习的法理学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1) 试利用法的作用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
(2) 试利用违法行为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的规定?
(3) 试利用价值冲突解决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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