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林和张亮是两个刚刚从事会计工作的年轻人,对相关财经法规不够熟悉。2008年10月10日,王大林向张亮签发了一张16000元的转账支票以及一张1200元的现金支票,王大林在签发支票时使用普通的蓝色水笔填写,并且没有签章。张亮将16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银行,银行不予转账,退还了该支票,并且提出要对王大林处以罚款。张亮又将1200元的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徐某,徐某是一位从业多年的,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拒绝接受张亮转让的现金支票,认为其不合法。王大林的开户银行是广州市城南支行,账户余额只有15000元。在王大林对张亮开具支票的行为中,支票基本的当事人中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