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20时10分,郝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持经检验有效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蒙KZ2765号捷达牌小轿车从某市土迎宾路驶出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期间,民警对查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随后,交警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郝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其所驾机动车,当日20时30分,两名交通协管员将其带至医疗机构抽取血样一份,并将血样送交有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当日22时许作出理化检验报告,郝某血中乙醇浓度238.5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日22时45分,交通民警将理化检验报告结论送达郝金良,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5月5日0时20分左右,经报市交警支队领导批准,对郝金良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郝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郝某家住外地有逃跑可能),在侦查终结后由市交警支队对郝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之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