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天津设立的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取消其代理权,并于2007年9月正式撤销该机构。2007年10月,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的甲公司的公章。如果履行该合同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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