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3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10月5日,购入A材料一批,支付价款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102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0万元。A材料专门用于为乙公司制造B产品,无法以其他原材料替代。2.12月1日,开始为乙公司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A材料是为了制造B产品购入的).至12月31日,B产品已经制造完成,共计发生直接人工费用82万元;领用所购A原材料的60%和其他材料60万元;发生制造费用120万元(均是银行存款支付)。在B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材料非正常(自然灾害)损耗20万元。期末B产品全部完工入库并且尚未发出。3.12月15日,采用自行提货的方式向丁公司销售C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60万元。同日,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丁公司收取货款。至12月31日,丁公司尚未提货。4.12月20日,发出D产品一批,委托戊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该批产品的成本为600万元。戊公司按照D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代销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12月31日,收到戊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戊公司已销售上述委托代销D产品的20%,销售价格为250万元。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5.剩余A材料期末可变现净值为24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一5.题。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应收戊公司账款的账面价值是()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