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国际结算
  • 题目: 未知类型

      我国山东一公司和日本客户签订出口生姜的合同。当时,日方提出要看样品,但由于当年的生姜还没到收购季节,中方没有当年样品,于是便将前一年储存的生姜样品提交日方,并强调当年收购的生姜与此样品完全一致。日方对样品表示满意。于是在合同中规定:出口当年产的生姜80公吨,规格为每块250克以上,每公吨200美元CFR大阪。但当年生姜收货时,因收成不好,规格普遍偏小,且当年同规格的货物价格比前一年上涨20%,导致中方货源吃紧,收购成本增加。为了公司利益,我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发货,将部分不符合规格的产品混在其中,日方收到货时,以我方提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拒收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日方要求索赔是否合理?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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