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某汽车配件公司(国有企业)关某等三人与本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产品市场营销工作。在业务活动中,他们被一家私营汽车配件公司黄经理看中,黄经理承诺,他们若到本公司工作将给予重金,2001年7月,关某等三人不辞而别,离开了原单位到该私营企业工作,并带走了所有客户名单,造成汽车配件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汽车配件公司以关某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关某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私营汽车配件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请问,这家私营汽车配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