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7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通过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40万元。
(4)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5)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6)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万元;将写字楼作价9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含税)。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当年与住宅楼和会所相关的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100万元;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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