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14年10月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万元,适用税率17%,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800万元;当月购进用于应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价款900万元,适用税率17%;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价款3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2万元、进项税额0.72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不含税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当月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2014年10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