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企业于2009年1月购入一项无形资产A,入账价值为150万元,会计上采用直线法按照10年进行摊销,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按5年进行摊销。另外,M企业于2009年2月开始研发的一项无形资产B于当期期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开始摊销),整个开发过程中,研究阶段支出为9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为80万元(均符合资本化条件),按照税法规定,相关研发支出中研究阶段支出可以在当期加计税前扣除,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可以加计按150%在以后期间分期摊销。假设上述无形资产当期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预计净残值均为0。2009年末无形资产A和无形资产B的计税基础分别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