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一栋专门用于出租的厂房,该厂房子2012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用于出租,成本为1700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减少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甲公司将出租厂房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并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追溯调整。2015年度,甲公司对出租厂房按照成本模式计提了折旧,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自该出租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对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厂房预计使用2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情况下,甲公司出租厂房各年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13年12月31日为160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为146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为13000万元。假定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因素。
要求:判断甲公司2015年1月1日起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说明判断依据;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编制更正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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