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公民甲将自己的两居旧楼房以40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
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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