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出资设立一家服装经销店,经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张某因病委托朋友李某管理该店。由于李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已所剩无几。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张某归还欠债。张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张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张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说明理由。
(2)张某能否委托李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说明理由。
(3)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的要求?说明理由。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