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Ⅰ的要求,下列哪些实际排放情况应进行报告()。 Ⅰ.为救助人命而进行的油类超标排放; Ⅱ.为船舶安全而进行的有毒物质的超标排放; Ⅲ.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超过允许的排放量; Ⅳ.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超过允许的瞬间排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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