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城工程,包括结构形式与建筑规模一致的四栋单体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为21000m2,地下2层,地上18层,层高4.2m,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油漆等部分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A施工单位拟对四栋单体建筑的某分项工程组织流水施工,其流水施工参数见表1。
流水施工参数(单位:周)表1
其中:施工顺序I→Ⅱ→III;施工过程Ⅱ与施工过程Ⅲ之间存在工艺间隔时间1周。
事件2:由于工期较紧,A施工单位将其中两栋单体建筑的室内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B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经A施工单位同意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D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事件3:油漆作业完成后,发现油漆成膜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油漆材质不合格。B施工单位就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A施工单位以油漆属于建设单位供应为由,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油漆在进场时已由A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A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拒绝受理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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