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新加坡天诚公司与上海佳意公司签订购买10吨茶叶的合同,交货条件是CIF新加坡每吨3万新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方式D/P付款。9月23百,佳意公司与红星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与上海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价值为合同总金额的平安险。1998年10月3日,该批货物出港后,在10月4日下午3点时遭受突然风暴袭击。运输货轮船舱进水,几乎沉没,船上的货物大部分落进大海;后经有关方面的援助,该货轮幸免于难,但所运货物几乎全部报废。天诚公司获悉该批货物灭失的消息,拒向代收行付款。佳意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未果,遂于1998年12月7日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问:本案新加坡天诚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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