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4年至2019年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2014年12月31日购入一栋管理用办公楼,实际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该办公楼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因公司迁址,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上述办公楼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开始日为协议签订日,租期为2年,年租金为15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协议签订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900万元,至租赁期开始日该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7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3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售,售价为3200万元。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编制2017年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