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企业专门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2005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A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一批藤制品用于出口,取得由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2400元,该外贸公司以离岸价5500美元直接出口。
2.从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玉米一批用于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20000元,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5600元,该外贸公司以离岸价16000美元直接出口。
3.从C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山羊板皮一批用于出口,取得由C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90800元,该外贸公司以离岸价30000美元的价格直接出口。
4.从D化妆品制造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成套化妆品一批用于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50000元,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5000元,该外贸公司以离岸价15000美元直接出口。
假定藤制品、山羊板皮的出口增值税退税税率为6%;农产品的出口增值税退税税率为5%;化妆品的出口增值税退税税率为13%;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为1美元=7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该外贸企业2005年10月应纳(退)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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