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纺织厂房工程,建筑面积12000m2,地上4层,板式基础。建设单位和某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按底板、结构、装饰装修三个阶段分别考核,每个阶段提前或延误1d对等奖罚5000元,总工期300d。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项目经理部将底板划分为两个流水施工段组织流水施工,并将钢筋、模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分别组织专业班组作业,流水节拍和流水步距均为4d。
事件2:底板施工过程中,该项目所在区域突然降温并伴随着大雪形成冻害(当地气象记录40年未出现过),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造成了损失。施工单位认为这些冻害损失是由于突然降温造成,为不可抗力,提出下列索赔:
(1)清理积雪、恢复施工的费用8.2万元;
(2)工人冻伤治疗费用9.7万元;
(3)现场警卫室被积雪压塌损失费用0.7万元;
(4)清理积雪、恢复底板施工需花费的时间5d。
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属实,并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予以签字确认。在清理、恢复底板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安排工作失误,实际用了6d时间,超过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天数1d。
事件3:由于工艺特殊,地面平整度要求较高,设计做法采用自流平地面。
事件4:合同中对A、B、C三个检验批不合格控制率分别作了A:4%;B:3%;C://3%的约定,实际检查结果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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