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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龙华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龙华公司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08年1月,龙华公司自行建造办公大楼。在建设期间,龙华公司购进为工程准备的一批物资,价款为1400万元,增值税为238万元。该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物资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项目。龙华公司为建造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成本160万元,计税价格200万元,另支付在建工程人员薪酬362万元。
(2)2008年8月,该办公楼的建设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该办公楼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94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09年12月,龙华公司与昌泰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该办公大楼经营租赁给昌泰公司,租赁期为10年,年租金为26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末结清。租赁期开始日为2010年1月1日。
(4)与该办公大楼同类的房地产在2010年年初的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2010年年末的公允价值分别为2400万元。
(5)2011年1月,甲公司与昌泰公司达成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以255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办公大楼转让给昌泰公司,全部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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