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施工进度计划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1、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
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
3增加到7000m
3,C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
3减到2400m
3。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两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表5—1。 表$-1后续工作可缩短的时间与赶工费率
事件3:调试工作结果见表5-2。 襄5-2调试工作结果
对表5—2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并确定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