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但也要看到,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比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比如,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比如,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再比如,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由于分配领域种种不公问题,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当然,收入差距并不完全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其中也有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造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那些不合理、不合法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表现。
材料2:在沿海地区采访时,记者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天津、青岛等一些发达地区,大企业多,但老百姓收入水平低,而且还有不少青壮年劳动力处于失业、半失业的状态。而在浙江温州、福建晋江、广东中山等地,没有什么“重量级”的企业,多数都是中小企业,青壮年劳动力充分就业,遍地都是小老板。“过去说‘大河有水小河满’,现状是一些地方‘大河有水小河干’。”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委书记黄钦说,“地方政府应当富民优先,浙江的居民存款明显高于广东和江苏,就是因为浙江推行的是富民经济的道路。发展到今天,发达地区更要注重百姓富裕,百姓收入的提高。”在广东省中山市,城乡差距是1∶1.8,民营经济对当地百姓的致富起到决定性作用。中山市宣传部长丘树宏说:“过去,地方政府考核盯着GDP,像中山这样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数字’就不太好看,因为‘普遍富裕’就没有‘亮点’,干部压力大,上级不喜欢。但这样的地方,中小企业多,小老板多,老百姓真正富裕起来了。”记者采访一些地区基层政府时发现,当地干部的奖金根据招商引资额、财政收入排名等业绩来计算,但没有“提高居民收入”这一项奖励。
材料3:根治收入分配不公,必然涉及一系列权利和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安排,包括建立人人等同的社会保障、创业、择业和就业机会等等。这涉及财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就业制度、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等多方面的改革。只有不断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近年来,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纷纷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试点。2010年4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深化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等,作为今年改革的十大重点之一进行部署。这些举措对于消除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十分关键。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削减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根在破除垄断。现在国家的政策正逐步到位,前景令人期待!”他说,除了引入竞争机制,还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的分红机制,将超额利润用之于国、于民,而不能任其自肥。管住企业高管的“天价年薪”,也是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一环。财政部印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税前280万元人民币。“限薪令”出台后,中国铝业、武钢集团等国有大型企业高管层表示带头减薪。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纷纷跟进,要求金融企业高管切实“管”好自己。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易宪容认为,高管高薪问题源于制度缺陷,既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薪资制度,不能仅限于“道德层面”的约束。除高额正式薪酬外,各种高管职务消费、隐性消费数量惊人且不透明,极具随意性,为全社会所诟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效监管,堵住“灰色收入”和“灰色消费”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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