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机化工厂位于农村,于2000年建成投产,2006年4月总排污口污水排放量为10万吨,经监测,总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为:COD216毫克/升,BOD128毫克/升,挥发酚3.5毫克/升,石油类8.5毫克/升,SS110毫克/升,该厂污水排入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该厂排放的工艺废气HCl经处理后其排放浓度为95mg/m3,排放速率为0.65kg/h,排放筒高度为22米。该厂从2006年4月以来未缴纳排污费,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核定后,于2006年4月12日、4月22日先后下达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以后每月环保部门均下达了同样的通知。现在环保局领导要求你通过法律手段强迫该厂履行法律责任,时间是截止2006年9月29日止。请问你该怎么办?(以一个月30天计算,每天生产24小时,且包括9月份排污费,假如缴纳排污费通知书明确要求在每月25日前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