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从事机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系增值税-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除特别指明外,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2014年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201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9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75.8178万元。假定甲公司收取最后-笔货款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增值税额15.3万元。假定符合税法要求,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实际年利率为6%。
(2)2014年3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售后回购融入资金合同。合同规定,丙公司购人甲公司100台中型设备,每台销售价格为30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台销售成本为10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甲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按每件35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设备。甲公司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已经发出。假定甲公司按月平均计提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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