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某旅游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贷款,贷款总额为30万元,期限为一年。但到了还本付息时间,某旅游公司迟迟不还。后经该分行调查,发现某旅游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该贷款。该分行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1)该分行是否应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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